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(簡稱健康署)115年8月12日國 健教字第1150761129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 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 菸)。為強化民眾對於新興菸品之識能,健康署業製作旨 揭圖卡,加強宣導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、差異比較 及法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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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8-14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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