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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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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配合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56號裁定意旨,請各 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,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,不應單以教師記載學生綜合 資料卡(俗稱AB卡)有形式瑕疵或作業疏失,作為審酌教師 輔導工作表現之唯一憑據,請查照。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詳如附檔,請參閱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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