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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

最新消息

轉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提升本市20歲以下民眾及青少年對於修正後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認知公告。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說明:

一、依本府112年3月24日府衛健字第11201106863號函(計達) 暨本局113年菸害防制計畫辦理。

二、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,重要規定重申 說明如下:

(一)全面禁止電子煙: 1、使用者: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 2、供應者: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 3、販賣、展示者: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,並應限期改善、回收、銷毀或退運,屆期未改 善、回收、銷毀或退運者,按次處罰。

(二)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(如加熱式菸 品)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:1、使用者: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 2、供應者: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 3、販賣、展示者: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,並應限期改善、回收、銷毀或退運,屆期未改善、回收、銷毀或退運者,按次處罰。

(三)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: 1、吸菸者,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;未成年者,並應令其 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 2、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 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處罰;行為人 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

(四)擴大禁菸公共場所: 1、新增各級學校、幼兒園、托嬰中心、居家式托育服務 場所,全面禁止吸菸。 2、新增酒吧、夜店之室內場所,全面禁止吸菸。但於該 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 館,不在此限。 3、違反規定吸菸者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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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8-27|

{{ $t('FEZ005') }} 236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