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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

最新消息

轉知本市市立各級學校(含幼兒園)校(園)長及教育人員、 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各項補休期限,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,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補休假期限,修正為至多2年,請查照。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詳如附檔,請參閱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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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1-31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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