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一、本補助對象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(109年9月7日至當學期 結束具本市戶籍,除區公所受理之生活津貼申請須設籍連 續滿二年),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(不包含碩士班、 博士班、空中大學(專科)、推廣部、進修補習學校、遠 距教學、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),具原住民身分之在 學學生(申請學生須於戶口名簿註記原住民身分),且未 領有其他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單位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 等性質補助者。
二、本要點各補助項目及對象如下:
(一)代收代辦費:公私立國民(中)小學。 (二)交通費:國中至大專院校。 (三)午餐費:本市公立國民小學。 (四)學業助學金:國小至高中(職)。 (五)特殊才能助學金:國小至高中(職)。 (六)私立教育代金:私立高中(職)、私立大專院校。 (七)生活津貼:高中(職)、大專院校。(區公所受理項市學校者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,生活津貼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。)
三、本要點項下學業助學金補助係以重視品學,發展特殊才能 為目的,與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, 係為協助原住民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就學費用,以順利完成 學業,其審理要件與補助性質未盡相符。本會基於對原住 民學生之最大照顧與兼顧人才之獎勵,符合清寒原住民學 生助學金標準者,仍得申請本補助,不受本要點第11點受 補助對象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等性質補助者不 得申請之規定。
四、如欲申請者請洽註冊組
{{ $t('FEZ003') }}2020-08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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