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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學年度第1學期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安心就學溫馨輔導計畫」
一、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或家庭突遭變故人士之子女順利就學,減輕其就學之經濟負擔,自97年起每學期推動旨揭計畫。
二、協助對象
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所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高中職在籍之學生,且符合下列條件者:
(一)低收入戶。
(二)中低收入戶。
(三)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(不含家戶年利息收入),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。
(四)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,無法順利就學,經班級導師認定需要協助者(須檢具書面證明):
1.六個月內家長或主要收入者失業、受裁員、無薪假或失能。
2.六個月內家庭遭逢重大災難。
3.本人為「特殊境遇家庭」子女。(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)
4.本人領有「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」。(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)
5.本人、父母(監護人)或同戶人口領有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」。(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)
6.父母(監護人)或同戶人口領有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」。(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,非國民年金)
(五)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,經班級導師及學校評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。
(六)具其他身分(如原住民、身心障礙者、軍公教遺族),且欲確認補助身分及項目者,請參照「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申請一覽表」及「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身分對照表」。
三、各種身分說明及須檢附證明
(一)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:檢附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卡影本、中低收入戶卡影本(如家長當年度證件尚在申辦中,得以前一年度資料為準,惟應於申請通過後主動告知學校並補送證明文件,倘未送件或未通過者,得由學校或本局取消補助資格)。
(二)家戶年所得未達三十萬元,家戶年利息收入低於二萬元以下者: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、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。
(三)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,無法順利就學,經班級導師認定需要協助者:檢附前揭公立國民中小學六類身分認定之相對應證明文件。
(四)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,經班級導師及學校評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:班級導師經家訪確認後,協助學生及其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;或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說明,經班級導師及學校確認情況屬實,亦得申請。
(五)原住民: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。
(六)身心障礙者:檢附經「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」鑑定核發之證明或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。
(七)軍公教遺族:檢附卹亡給與令、撫卹令、傷殘撫卹令、年撫卹助(卹)金證書等證明文件。
四、詳細實施計畫及申請表請參閱附件,若有疑問請洽特教組 02-27836049#161
五、檔案皆得於教育局網頁/科室業務/國小教育科/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及代收代辦相關資料區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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