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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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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-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,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「每2年實施1次」之認定,該會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之認定標準即日起不再適用一案,請查 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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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2019-10-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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