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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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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訊息
重新安置至教育部主管高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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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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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安置管道以智障輕、中度為限。
學生於學校就讀適應不良,經學校專案 輔導至少三個月以上,無法改善者,法定代理人得申請重新安置;休學中未復學,或未有三個月 以上學校輔導紀錄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
辦理期程為每年5月底及12月底以前。
107學年度第2學期相關辦理事宜如下:
108年5月23日(星期四)前報局同意後,再依據下列說明辦理。
備妥「申請表(家長)」、「評估與建議表(學校)」、「輔導摘要表」、「提報檢核表」正本及相關資料影本(如:鑑輔會證明、身心障礙證明/手冊、學校特推會紀錄、學生輔導紀錄、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…等)各1份,免備文逕寄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(校址:51143彰化縣社頭鄉中山路1段306號蕭雅文小姐收)憑辦,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受理。
另請將前揭申請相關資料電子檔(word)寄至wen6234@chsmr.chc.edu.tw,俾利彙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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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新安置作業要點106.6.20含相關表單
另開新視窗
重新安置流程
另開新視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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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5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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