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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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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教育
環教法第24條 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 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, 違反第19條第1項、第2項所定辦法,主管機關 應命其限期辦理;屆期未辦理者,處新臺幣 5,000元以上15,000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依前條 所指派之人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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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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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3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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