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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

環境教育

環教法第19條 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 團法人,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,推展 環境教育,所有員工、教師、學生均應參 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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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2019-03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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