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讀本市且有實際居住事實之年滿六足歲至未滿十五足歲國中、國小之在學學生(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),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(證明)或重大傷病證明(如白血病、惡性腫瘤等),非自願原因無法到校且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。(依據教育局104年7月3日北市教特字第10436632100 號函修正之實施計畫規定)。
1. 107年6月、9月申請通過在家教育服務1學年之個案,本次無須申請及107年12月申請通過在家教育服務1學期(108年2月-108年6月)之學生,本次無須申請。
2. 核定在家教育期間之學生因轉學或其他異動原因,或下學期不再申請者,請填寫附件之調查表。
3. 中途終止在家教育資格者,自資格終止之次月起不核發代金,已領取者,依規定辦理退回款項。
- 申請表件:請家長或法定監護人,檢附相關證件(如身心障礙手冊、三個月內醫療證明、教養機構立案證明等),填妥申請表繳交導師後,請導師轉送教務處註冊組。
- 相關表件電子檔存放於:\\172.\20_資料上傳暫存區_108.8.8清除\2_教務處\註冊組\國中小在家教育申請\。
- 請於108年2月19日(星期二)前完成調查表逕送教務處註冊組。
- 請協助家長最遲於108年2月21日(星期四)將完整之申請資料送教務處註冊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