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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

教職員工權益

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例外延長辦公時數上限及報准規定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轉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4年4月7日北市人考字第1143002734號函規定,請各處室確依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第5條第4項有關每日及每月例外辦公時數上限規定,遇有延長辦公需求務必遵行該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報准作業,以保障同仁健康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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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4-08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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