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(簡稱健康署)114年9月25日國 健教字第1140761490A號函辦理。
二、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依該法第15條規 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 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, 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,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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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9-3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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