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註冊組
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一、本市市立大學及公立高中職,請逕依教育部規定減免軍公 教遺族學生學雜費,合先敘明。
二、另具有育幼院童身分之市立大學及公立高中職與公私立國 民中學學生,請依市府62年10月20日(62)府秘法字第62088 號令頒之「臺北市公私立救濟育幼院所學童升學請領公費 辦法」併案辦理就學優待。
三、第一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及育幼院童身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 生,應由各校初審後報局複審,俟本局核定補助後,再行 繕造印領清冊報局請款,申請期程及程序如下:
(一)109年9月25日(星期五)前:針對新申請者,請檢附申 請書、具國防部、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 亡給與令、撫卹令、撫卹金證書函送本局審核核定。
(二)109年10月5日(星期一)前:本局函知各校新申請者審 核結果通知。
(三)109年10月15日(星期四)前:請各校繕造印領清冊1式2 份(紙張格式請用A4大小),私立學校部分須加附領據 一紙,並依下列原則分別報送本局主管科彙辦: 1、市立大學,請送本局綜合企劃科。 2、本市公私立中等學校(含特教學校)請送本局中等教 育科。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2020-08-31
{{ $t('FEZ014') }}2020-09-24|
{{ $t('FEZ004') }}2021-03-06|
{{ $t('FEZ005') }}24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