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教學組|
一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表彰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所轄屬各機關、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、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,對教育奉獻之感人事蹟,提振服務熱忱,促使教育之健全發展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推薦對象:本市所轄屬各機關、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、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個人或團體,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、勤於耕耘,發揮愛心耐心,且品德端正者。
三、推薦條件: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,且未獲教育部或本局表揚者,得為杏壇芬芳錄之被推薦對象:
(一)充分發揮教育愛,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。
(二)盡心盡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務犧牲奉獻,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。
(三)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。
四、推薦方式
(一)推薦對象為本市各學校教育工作人員者,應經學校主管會議或行政會議審查通後,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(以下簡稱教研中心)。
(二)推薦對象為各機關教育工作人員,由本局或本局所屬二級機關推薦者,得逕送教研中心。
(三)推薦對象為學生家長、社會人士,由推薦機構逕送教研中心。
(四)由志工自我推薦或個人推薦對象為志工者,逕送教研中心。
(五)校長或校長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,逕送教研中心。
五、推薦程序
(一)推薦時應擬具推薦表(格式另訂),敘明具體感人事蹟,以電子檔及紙本兩種資料,送至教研中心。
(二)推薦表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人姓名、隱私、圖像等,需經他人具名同意;涉及未成年人者,需經其監護人同意。
六、推薦期間
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(以郵戳為憑,若截止日為教研中心放假日,則順延至上班日)。
七、審查方式
(一)初審:由教研中心辦理,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,擇優進入複審。
(二)複審:成立複審委員會,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,其餘委員由本局代表、校長代表、教師會代表、家長聯合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,進行複審。
八、獎勵表揚
(一)通過初審:頒發獎狀一幀,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,則另予嘉獎一次。
(二)通過複審:頒發獎牌一座,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,另予記功一次,並擇期公開表揚。
九、刊印專輯:經複審通過後,獲獎事蹟刊登於教研中心及臺北益教網之杏壇芬芳錄,並由教研中心彙集成冊於每年九月出版專輯。
十、其他事項:獲獎之個人或團體,得由本局推薦,參加教育部辦理之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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